裁判文书详情

叶进国与广东省**服务中心(筹备)、宋**、广**政厅、广东**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省**服务中心(筹备)、宋**、叶*国诉被告广**政厅、广东**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以被告已同意作出登记,诉讼已无必要为由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省**服务中心(筹备)、宋**、叶*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律服务中心(筹备)、宋**、叶进国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