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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与广东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中,经上诉人申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向广东**安消防局发函就案涉的房屋消防安全出口是否符合消防规范予以认定。广东**安消防局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予以了函复。现上诉人起诉要求判令被起诉人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复函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被诉复函行为是被起诉人回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向其发出的查询函所出具的函件,并非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属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依法收集的证据。上诉人就此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如对上述复函的证据效力有异议,应循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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