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成立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成立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立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州市**越秀分局作出的穗工商越信群字(2013)208号《广州**秀分局受理信访事项告知单》,是对上诉人的合同欺诈控告行为作出信访事项受理。至于广州市**越秀分局对上诉人投诉合同欺诈的行政不作为,已经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155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广州市**越秀分局作出的《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单》,并责令广州市**越秀分局限期作出处理。广州市**越秀分局的信访受理行为并不影响其根据行政判决履行对投诉事项的处理,且该判决时间在广州市**越秀分局作出涉案《受理信访事项告知单》之后。故该《受理信访事项告知单》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上诉人认为告知单的相对人是上诉人,因此对其权利义务就有影响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彭成立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