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与关上发、梁**等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关**、关上发、梁**、霍**、霍**诉被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关上发、梁**、霍**、霍**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叶**、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关**、关上发、梁**、霍**、霍**诉称,从1996年12月31日起至2001年9月28日,南海市九江镇沙咀一村经济合作社与关**等村民签订过《沙咀一村经济社农业(基塘)承包合同》,关**等村民承包了鱼塘水面及基地,南海市九江镇沙咀一村经济合作社的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2003年1月23日,南海市土**九江分公司与南海市**委员会签订《征地合同》,内容为:根据九江镇城镇规划建设要求,为规范土地开发行为,加快龙高公路两旁工业用地的高标准、上规模开发,现经南海市土**九江分公司与南海市**委员会及监证方共同协商,达成征地合同。2004年12月28日,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作出南国地政补复(2004)01974号文件:根据粤国土资(建)函(2001)40号文的精神,经区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1、按南国土资罚字(2004)1155号文罚款处理后,同意你公司补办用地手续,将南海区九江镇沙咀村位于土命“细闸涌仔”地段(系列号12000312)用地红线范围的鱼塘10501.13平方米(折合:15.752亩)转为国有土地后,划拨土地使用权给你公司作工业用地的前期开发,日后按项目补办出让手续。2、转为国有土地的补偿按呈报协议执行,补偿款由佛山市南**开发有限公司支付。3、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交纳的费用,由佛山市南**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缴交。2013年7月15号,佛山**土城建和水务局作出南国土信访字(2013)148—1号《关于反映南海区九江镇沙咀村被违法征收土地问题的信访答复》,征地基本情况:2002年9月至2006年期间,九江**限公司按九江镇政府要求及有关规定,向沙*村委会属下经济社征用土地,拟用作镇招商引资项目开发使用。其后,经九江**限公司征用沙*村的土地总面积为1504.515亩,征用价格为5万元/亩,总金额75225750元,并已签定相关征地合同。九江**限公司征用土地用于九江镇工业区招商引资项目,由九江**限公司直接出让土地给企业并签定转让合同,其中转让价格己包含办理国有工业用地使用证的所有费用。原告认为存在以下土地违法行为:一、涉案土地未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二、涉案土地以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方式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1504.515亩,即100.301公顷,非法获利75225750元。三、涉案土地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招商引资开发使用。原告遂于2014年4月17日通过国内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递交了一份《违法批地征地查处申请书》,但被告签收后至今没有答复,也没有查处。原告不服,故诉讼请求:一、确认被告未履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法定职责违法;二、责令被告依法履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法定职责。

被告辩称

被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辩称,一、原告申请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在佛山市南海区所属的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交作为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市国土局查处,被告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将发生于佛山市的土地违法行为交由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实际处理,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二、被告将原告的申请件转至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要求该局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告知举报人,并要求该局在期限内上报。而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在期限向被告上报了佛国土规划(2014)158号《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核查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征地有关问题的情况报告》,报告了核查结果和答复原告的情况。并且在答复原告的同时告知了原告转件情况。原告对此转件和答复情况已经知情。2014年6月13日原告不服该答复向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综上所述,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邮寄《违法批地征地查处申请书》给被告,原告认为佛山市人民政府及南海区人民政府存在以下土地违法行为:1、佛山市人民政府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2、南海区人民政府以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方式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1504.515亩,非法获利75225750元;3、南海区人民政府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招商引资开发使用,故申请被告予以查处。2014年4月30日,被告作出粤国土资执法查(2014)31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关于核查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征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原告的上述举报材料转交给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执法监察支队处理,并要求及时告知举报人,并将处理结果于2014年5月15日前上报给被告。2014年5月4日,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将粤国土资执法查(2014)31号通知转发给南**土城建和水务局处理。

另查明,2014年5月14日,佛山**土城建和水务局向原告作出《佛山**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南海区九江镇沙咀村一村相关征地情况的回复》(答复编号:2014259),告知原告:其向被告邮寄的《违法批地征地查处申请书》,经批转,由该局负责调查核实和答复,经调查,九江镇沙咀村一村的征地补偿款已支付到位,征收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已经完善相关征地手续。

以上事实,有《违法批地征地查处申请书》、粤国土资执法(2014)31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关于核查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征地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国土规划(2014)158号的《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核查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征地有关问题的情况报告》、《佛山**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南海区九江镇沙咀村一村相关征地情况的回复》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以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因此,本案被告作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全省土地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的行政职责。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后,将原告的申请材料转交给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执法监察支队调查处理,并要求该支队及时告知举报人,而佛山**土城建和水务局亦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向原告作出了书面回复,告知原告其《违法批地征地查处申请书》,经被告批转,由该局负责调查核实和答复等内容。被告将原告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申请批转给下级土地管理部门查处,符合上述法规的规定,并无不当,且本案中对原告的举报也作出了书面回复。故原告认为被告将涉案土地违法案件批转处理的行为违法,要求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关**、关上发、梁**、霍**、霍**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关**、关上发、梁**、霍**、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