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大朗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因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行初字第19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谭*的委托代理人王*、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白云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大朗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审理。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大朗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