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浙商**州城东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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