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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浙商银行**城东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诉被告浙商银行**城东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汪*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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