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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某与浙江商**限公司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行诉被告鲍某某、郁某某、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三被告价值人民币48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自即日起冻结被告鲍某某、郁某某、裘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单另附)。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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