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行诉被告鲍某某、郁某某、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三被告价值人民币48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自即日起冻结被告鲍某某、郁某某、裘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单另附)。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