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市江干区和瑞科**有限公司与王**、王**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杭州市江干区和瑞科**有限公司申请执王联明、王**、王**、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217028.67元,执行费人民币14570元。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3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市江干区和瑞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名下车牌号为浙A×××××、张**名下车牌号为浙A×××××车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王**共同共有的名下位于杭州市经**滨商业中心4-2-504,该房产现由杭州**民法院处置;伊萨卡国际城排屋18-112室房产,该房产现由杭州**民法院处置;本院已向处置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名下位于杭州**开发区月雅苑4-1-401室房产,系首封,但该房产设由抵押权,抵押权人为浙江泰**有限公司衢州支行,抵押债权数额为人民币1200000元。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91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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