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临安**有限公司与马**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交通银行**临安支行申请执行临安**有限公司、黄山**有限公司、杭州**限公司、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091687.14元,执行费人民币52858.00元。我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临安支行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54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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