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中国民生**杭州分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民生**杭州分行申请执行王**、张**、杭州**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650728.39元,执行费人民币8907元。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民生**杭州分行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92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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