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赵**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交通银行**余杭支行申请执行浙江**限公司、杭州**限公司、浙江中**限公司、曹**、赵**、赵**、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191390.34元,执行费人民币34314.00元。我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余杭支行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19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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