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与中国民生**杭州分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民生**杭州分行申请执行颜**、程**、永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675569.63元,执行费人民币39156.00元。我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民生**杭州分行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浙G×××××的车辆,并对该车辆发起布控,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72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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