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民生**杭州分行与金**、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余**、赵**、黄**、阮**、金**、陆*、朱**、费**、葛**、陈*、浙江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的(2013)杭江商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民生**杭州分行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27059.66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杭州分行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余**、赵**、黄**、阮**、金**、陆*、朱**、费**、葛**、陈*、浙江亿**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余**、赵**、黄**、阮**、金**、陆*、朱**、费**、葛**、陈*、浙江亿**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中国民生**杭州分行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55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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