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银**四季青支行与杭州**限公司、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杭**四季青支行申请执行杭州**限公司、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56809.86元,执行费人民币6752元,合计人民币463561.86元。本院作出的(2013)杭江九商初字第3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四季青支行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限公司、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为此,本院将依法对本案案号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杭江执民字第1615号执行案件案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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