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稠州**司杭州分行与杭州韩**限公司、浙江**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司杭州分行申请执行杭州韩**限公司、浙江**限公司、杭州**限公司、金**、崔**、宗**、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5216943.03元,执行费人民币53485元。申请人依据(2013)杭江商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案号终结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4)杭江执民字第2939-1号执行案件案号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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