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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马山支行、傅**与傅**、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马山支行诉被告傅**、陈*、绍兴市**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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