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与被告邵**、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中国建设**绍兴分行与绍兴市**有限公司、郦柏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绍兴**皋埠支行与阮**、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华夏银行**诸暨支行与浙江**限公司、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工**限公司绍兴城东支行与芮双妹、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建设**绍兴分行与绍兴市**有限公司、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绍兴银**开发区支行与浙江高**限公司、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绍兴市分行与绍兴**有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绍兴市分行与绍兴**有限公司、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绍兴银**越城支行与浙江**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华夏银**绍兴分行与宣旭光、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