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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皋埠支行与阮**、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皋埠支行与被告阮**、郭*、蒋**、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绍兴**皋埠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58.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828.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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