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李**、沈**因与被申请人中**司义乌支行、义乌市**限公司、方**、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年9月15日作出的(2011)金义商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沈**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