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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义乌分行与楼仁庆、义乌**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楼仁*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义乌分行、原审被告义乌**有限公司、楼**、吴**、鲍益灯、陈*、吴**、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楼仁*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楼仁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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