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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与浙江金**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泰隆**司金华分行、原审被告浙江**限公司、应驰、陈**、浙江**限公司、厉*、徐**、周**、厉**、浙江**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浙江金**有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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