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义乌分行与吴**、鲍益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鲍益灯、楼**、楼仁庆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义乌分行、原审被告义乌**有限公司、义乌市**有限公司、陈**、楼**、陈*、吴**、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吴**、鲍益灯、楼**、楼仁庆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吴**、鲍益灯、楼**、楼仁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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