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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银**义乌支行与陈**、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丁**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丁**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54元,减半收取计10527元,由上诉人陈**、丁继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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