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工**限公司武义支行、原审被告武义**限公司、超杰**公司、卢**、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5)金武商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品有限公司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浙江丹**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