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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武义支行与浙江丹**限公司、武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工**限公司武义支行、原审被告武义**限公司、超杰**公司、卢**、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5)金武商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品有限公司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浙江丹**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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