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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义乌分行与吴**、义乌**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义乌分行、原审被告义乌**有限公司、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4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吴**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434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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