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新昌支行与新昌**有限公司、梁*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金马轴承有限公司、梁**、黄**、王**,浙江**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绍新商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查封,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执民字第11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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