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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东阳支行与倪承位、浙江品**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倪承位为与被上诉**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原审被告浙江品**限公司、磐安县三和工艺品厂、义乌**有限公司、楼**、陆**、吕**、吴**、浙江省东**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倪承位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倪承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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