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新昌**有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陈**、许**、华玲琴、闻惠梦、唐*、宁波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民法院作出的(2014)绍新聚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为主债务人,申请执行人对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暂无法处理,而其他被执行人均系保证人,尚不能执行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执民字第9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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