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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昌**有限公司与新昌县立升轴承厂、新昌**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昌**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立升轴承厂、新昌**有限公司、张*、胡**、石武苗、吕**、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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