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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兴鉴湖支行、俞**与俞**、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兴鉴湖支行与被告俞**、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就实体问题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限公司绍兴鉴湖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财产保全费40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1285元,由原告中国建**限公司绍兴鉴湖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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