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民生**绍兴分行与于**、绍兴县**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于**、绍兴县**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新商初字第7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查封被执行人绍兴县**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袍江美安居商铺的14间房产,但暂时无法处理,并查明被执行人于**、绍兴县**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执民字第3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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