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承有限公司、新昌**有限公司、吕**、吕**、吕**、贾**、梁**、王**、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绍新商初字第6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处理完毕,不足清偿。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绍*执民字第8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