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新昌**有限公司与石**、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张**、张**、张**、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新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石**、张**、张**、张**、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石**、张**、张**、张**、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依法可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执民字第3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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