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华夏银**绍兴分行与绍兴万**限公司、浙江**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绍兴万**限公司、浙江**限公司、董**、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民法院作出的(2014)绍*商外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恢复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暂无法处理,又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执恢字第1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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