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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与方浙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方浙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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