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汽**责任公司与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海汽**责任公司与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民法院作出的(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向福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本院虽已查封执行人王*、王**名下位于宁德市坪塔西路x号(金龙商贸广场)x幢x号房屋(产权证号:20072783)及被执行人王*名下闽JS2xx号大众牌小汽车,但短时间内难以变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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