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与福安**有限公司、福安**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安**有限公司、福安**有限公司、程**、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程**坐落于福安市阳头街道阳泉景林路一弄x号的房地产、被执行人程**、陈*坐落于福安市阳头街道阳头广场北路x号华兴中环一号1幢x号、x号的房地产;冻结了被执行人程**名下车牌号为闽J33x小型轿车的过户手续;冻结了被执行人程**在福州市**有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福安**有限公司、福安**有限公司、福安**有限公司的股权及被执行人陈*在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安**有限公司的股权,但均暂无法处置。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安**有限公司、福安**有限公司、程**、陈*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福安**有限公司、福安**有限公司、程**、陈*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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