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福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叶**、福**阳工模具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名下的坐落于福安市**中路房屋及坐落于福安**工业路x号房屋,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在福安**有限公司、福安**有限公司、福**阳工模具厂的股权,但均短期难以处置。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叶**、福**阳工模具厂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福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叶**、福**阳工模具厂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5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