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兴业银**福安支行与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福安支行与执行人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23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19999.67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8599.99元。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陈*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短期内难以变现。

本院认为

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2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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