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福安支行与林**、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福安支行与执行人林**、刘**、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字第44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73297.49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2499.46元。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本院(2015)安执行字第554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林**的闽J-B53xx小车,因该车为刑事案件涉案财产,短期内难以变现。

本院认为

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初字4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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