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福安市支行与被告缪**、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吴**与中国农业**安市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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