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福*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市长海**限公司、福建莲海**限公司、陈**、谢**、吕**、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字第46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贷款8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查封,短期内难以变现。
本院认为
由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字第4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