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福安市支行与郑**、朱*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福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郑**、朱**、王**、钱**、郑**、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4)安*初字第31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35980.73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3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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