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郭**、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岐经济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济开发区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