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陈**、郑**、刘**、福建省**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岐经济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中国建设**福安支行与刘**、福安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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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福安支行与陈**、福建省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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