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郑少儿、郑**、刘**、福建省**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以还清借款为由,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岐经济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中国建设**福安支行与陈**、福建省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中国建设**福安支行与陈*、福安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中国建设**福安支行与陈**、福安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卓**与中国农业**安市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设**福安支行与福安**有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银行**济开发区支行与宁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967-1)
中国农业银行**济开发区支行与宁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965-1)
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与福安**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与福安市**限公司、福安市**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银行**济开发区支行与林**、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