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银行**济开发区支行与郑少儿、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郑少儿、郑**、刘**、福建省**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以还清借款为由,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岐经济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