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与福安**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市瑞迪电机有限公司、福建**限公司、陈**、陈**、陈*、陈*、高*、陈**、林**、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涉诉标的1504752.06元,原告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林**、陈**共有的坐落于福安**发区三江南路4幢2号房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林**、陈**共有的坐落于福安**发区三江南路x幢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1201x)。

本次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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