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市瑞迪电机有限公司、福建**限公司、陈**、陈**、陈*、陈*、高*、陈**、林**、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涉诉标的1504752.06元,原告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林**、陈**共有的坐落于福安**发区三江南路4幢2号房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福安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林**、陈**共有的坐落于福安**发区三江南路x幢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1201x)。
本次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