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银行**济开发区支行与宁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965-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宁德**有限公司、福建省**份有限公司、林*、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涉诉标的3287165.65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济开发区支行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林*共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南秦溪过境路旁的房产及坐落于福安市城南鹤峰路x号店、x号店、x号店店面并向本院提供担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济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陈**、林*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南秦溪过境路旁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0x)及坐落于福安市城南鹤峰路x号店、x号店、x号店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0023x、0023x、0023x)。

本次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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