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宁德**有限公司、福建省**份有限公司、林*、陈**、刘**、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涉诉标的2038578.22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济开发区支行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林*共有的坐落福安市城南鹤峰路x号店、x号店、x号店店面并向本院提供担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济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陈**、林*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南鹤峰路x号店、x号店、x号店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0023x、0023x、00234x)。
本次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